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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月霞与被告陈素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月霞,陈素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666号原告马月霞,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被告陈素忠,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马月霞诉被告陈素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