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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黄美金、祈建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黄美金,祈建虎,王晓丽,黄玉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35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负责人:杜观华。委托代理人:叶毅勇。被告:黄美金。被告:祈建虎。被告:王晓丽。被告:黄玉娟。原告稠州青田支行与被告黄美金、祈建虎、王晓丽、黄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黄美金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祈建虎、王晓丽、黄玉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稠州青田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叶毅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美金、祈建虎、王晓丽、黄玉娟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1月12日,被告黄美金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6日,借款期限内年利率9%,逾期按照年利率13.5%计算逾期利息。被告祈建虎、王晓丽、黄玉娟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日,原告将150万元汇入被告黄美金的账户并按照指示委托支付。借款后,被告黄美金仅支付利息到2014年10月21日,没有偿还借款本金,被告祈建虎、王晓丽、黄玉娟未履行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变更登记表、负责人身份证明,被告黄美金、祈建虎、王晓丽、黄玉娟的身份证和被告祈建虎、王晓丽的结婚证,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据,欠息清单以及庭审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美金向原告稠州青田支行借款150万元,被告祈建虎、王晓丽、黄玉娟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稠州青田支行与被告黄美金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与被告祈建虎、王晓丽、黄玉娟之间的保证合同均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黄美金发放了贷款后,被告黄美金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并到期归还全部借款本金。现被告黄美金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欠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照约定的年利率13.5%计算,该利率是合理利率,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开庭自认被告黄美金已经支付2014年10月21日当日的利息,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再次支付当日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被告祈建虎、王晓丽、黄玉娟作为本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款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美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二、被告祈建虎、王晓丽、黄玉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黄美金、祈建虎、王晓丽、黄玉娟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觉晓代理审判员  林伟芬人民陪审员  赖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