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财、丛佩明和被告刘玉武、史艳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财,丛佩明,刘玉武,史艳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621号原告王永财,男。原告丛佩明,男。被告刘玉武,男。被告史艳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财、丛佩明与被告刘玉武、史艳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佩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史艳华在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3的存款23120元和账号为6************8的存款23120元,同时提供了原告丛佩明所有的黑G**号福田牌白色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丛佩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史艳华在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3的存款23120元和账号为6************8的存款231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原告丛佩明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黑G**号福田牌白色轻型普通货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典当、抵押、出租、转让以及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褚连英代理审判员 赵淑红人民陪审员 孙慧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