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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来香、陈保中、陈保安与被告胡安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来香,陈保中,陈保安,胡安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38号原告:朱来香,女,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系交通事故受害者陈省发配偶。原告:陈保中,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系交通事故受害者陈省发之子。原告:陈保安,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系交通事故受害者陈省发之子。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安友,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红叶商务中心2号楼6号。负责人:章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方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来香、陈保中、陈保安与被告胡安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来香、陈保中、陈保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来香、陈保中、陈保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来香、陈保中、陈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来香、陈保中、陈保安负担。审判员  彭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