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邹胜达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胜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20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邹胜达。上诉人邹胜达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后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对上诉人邹胜达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雨国土资访处字[2012]12号),系该分局根据《信访条例》针对上诉人邹胜达的信访事项所作出的处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对邹胜达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妥。上诉人邹胜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肖志红代理审判员肖柱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