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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海青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海青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大连保税区海青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保税区海青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保税区海青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晓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