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监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犯妨害公务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一中刑监字第01004号黄××:你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刑初字第1849号判决、本院作出的(2015)一中刑终字第485号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判,对本案再审。你的申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没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一、二审审判程序违法,剥夺你的辩护权及申请回避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一审开庭质证的证人证言、办案说明、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你实施了抓伤值勤民警的行为,故对于你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你提出一、二审审判程序违法,剥夺你的辩护权及申请回避权利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你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你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一、二审裁判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