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闫杰。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7元,由原告周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琛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