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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闫杰。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7元,由原告周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琛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