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刑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立业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58号罪犯吴立业,曾用名吴乃东,绰号大头,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吴立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4月10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4月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3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2)射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余罪赌博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3)射刑初字第00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立业系累犯、主犯,具有苏高法审委(2012)13号文第26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情形,应当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少减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罪犯吴立业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从事辅助工劳动,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吴立业予以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立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立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立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