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庆霞与屈衍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霞,屈衍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李庆霞被告屈衍德本院在李庆霞诉被告屈衍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李庆霞承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