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刘金,梁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梁忠伟,刘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806号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长乐公路10公里处。负责人周树德,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项辉,该公司职员。被告梁忠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金,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诉被告梁忠伟、刘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丁立伟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