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商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苏州佳力凡电机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惠茂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佳力凡电机有限公司,无锡市惠茂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商初字第00082号原告苏州佳力凡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巨桥村。法定代表人陆晓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惠茂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龙潭路11号。负责人张惠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佳力凡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惠茂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佳力凡电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佳力凡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佳力凡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80元,由原告苏州佳力凡电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铨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