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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逢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逢利,曹秀芹,权瑞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881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昆鹏,系该社职员。被告张逢利,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单县。被告曹秀芹,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权瑞国,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逢利、曹秀芹、权瑞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系重复起诉,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基于重复起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3元减半收取238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洪欣审 判 员  段方涛人民陪审员  卢成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