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军与蚌埠市方兴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蚌埠市方兴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空调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方兴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冯金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京枢,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军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方兴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兴假日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军,被上诉人方兴假日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自2009年8月起到被告单位从事维修工工作。2012年4月至2013���3月期间,月工资2829元。2013年1月5日,原告书面签署了“本人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方兴假日酒店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2013年3月5日,原告以“家中的生活变故,不能在胜任于我的本职工作”为由向被告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要求辞去维修工一职。当日,被告单位负责人予以核准。被告对原告的工资发放到2013年3月。2014年3月15日,原告向蚌埠市蚌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原、被告自2009年8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补缴2009年8月至2014年3月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3、支付加班工资83735.04元和赔偿金83735.04元;4、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3596元;5、支付经济补偿金9856元;6、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15日间的生活费8736元。蚌埠市蚌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蚌山劳裁字(2014)13号��裁裁决,以原告申诉请求已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原告各项请求。原告对裁决不服,遂诉讼来院。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自述原、被告于2013年1月5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自2009年8月至2013年3月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3月5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其亲笔书写的辞职申请,被告当日予以核准,故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已于当日终止。而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提出仲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原告的申请明显超过仲裁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李军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一审宣判后,李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李军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为1971.22元,上诉人还要求支付年休假赔偿金13596元及双倍工资21683.42元。原审认定上诉人超过仲裁时效错误,不能免除被上诉人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应当支付每日超时加班工资。方兴假日酒店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申请仲裁超时效,应当驳回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双方均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月工资数额存在异议,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审时方兴假日酒店提供辞职报告一份,该辞职报告系李军于2013年3月5日亲笔书写并递交,方兴假日酒店于当日予以核准,故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已于当日终止。李军于2014年3月15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原审法院驳回李军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如君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庞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