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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与禹州市梅花农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州市梅花农资有限公司,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梅花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法定代表人高焕枝,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宗树洁,董事长。上诉人禹州市梅花农资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0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合意直接排除了诉讼解决争端的方式;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广告播出协议》中约定:若发生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双方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辖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