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颖超、张美超等与李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超,张美超,李卫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张颖超,女,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美超,女,199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李卫东,男,30岁,汉族,农民,住确山县。原告张颖超、张美超与被告李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张颖超、张美超与被告李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本院认为:原告张颖超、张美超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颖超、张美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