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何凤仙民事起诉案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302号起诉人何凤仙,女,汉族,生于1933年2月3日。本院于2015年4月2日收到起诉人何凤仙诉会理县地方国营农机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诉状,起诉人何凤仙诉称,1958年,会理县地方国营农机厂以“国家建设需要”为由将起诉人位于原会理县古城巷28号的祖遗房产五间全部无偿占有并将其中三间撤除,未被撤除的房屋两间仍由他人租住。1986年落实政策时仅将两间未被撤除的房屋退还给起诉人,但已被撤除的三间房屋至今未给予任何赔偿。请求判令会理县地方国营农机厂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8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人的诉请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何凤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桂林审判员 张宝渝审判员 谢正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