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44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黄某,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