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韩保东与王双超、应英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保东,王双超,应英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韩保东。委托代理人:张剑群(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双超。被告:应英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215号。法定代表人:徐若宁,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燕美(特别授权代理),武义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保东为与被告王双超、应英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宏中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请求庭外和解,现原告韩保东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保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保东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魏宏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