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百色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949-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负责人王炳慧,行长。被告百色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进站大道火车站广场前。法定代表人:岑俐佑。第三人广西铁投吉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2216号。法定代表人:刘仁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百色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铁投吉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百色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百色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