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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破(预)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伟滨申请撤销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伟滨,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破(预)字第3号申请人:林伟滨,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暂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秦鹏。申请人林伟滨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受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以按本院执行局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处理为由,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审查受理本案破产申请期间,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林伟滨撤回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审判长  廖国添审判员  黄小玲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倩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