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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方奕焕犯抢劫罪、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02号罪犯方奕焕,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湛廉法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奕焕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因罪犯方奕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执字第8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方奕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奕焕已缴纳罚金8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10、11月、2014年1、2、3、4、5、6、7、8、9、10、11、12月嘉奖,2015年1月获得记功)。考核期间累计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奕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奕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