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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祥君与四川聚隆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祥君,四川聚隆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945号原告杨祥君,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付庆刚,四川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顺强,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原告杨祥君的儿子。被告四川聚隆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组织机构代码:72082352-3。法定代表人徐妤,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科,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祥君与被告四川聚隆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祥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聚隆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祥君对被告四川聚隆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祥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祥君负担。审 判 长  王凌波审 判 员  黄 虹人民陪审员  董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羽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