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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海子与李长元李明生李三元李如燕李小燕李春燕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子,李长元,李明生,李三元,李如燕,李小燕,李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子,男,汉族,1928年11月23日出生,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关镇瓦窑沟。被执行人李长元,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红旗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关镇瓦窑沟。被执行人李明生,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红旗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关镇瓦窑沟。被执行人李三元,男,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红旗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关镇瓦窑沟。被执行人李如燕,女,59岁,富县茶坊镇马坊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李小燕,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红旗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关镇瓦窑沟。被执行人李春燕,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红旗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关镇瓦窑沟。本院在执行李海子与李长元李明生李三元李如燕李小燕李春燕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甘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长元李明生李三元李如燕李小燕李春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长元李明生李三元李如燕李小燕李春燕每人支付申请人李海子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赡养费1000元,每人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王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