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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行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范春华与聂善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华,聂善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行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范春华。被执行人聂善峰。本��在执行范春华与聂善峰劳务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但在执行期限内难以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碧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