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商清预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陆丽与海安含融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丽,海安含融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商清预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陆丽。被申请人海安含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黄海大道(中)55号1幢103室。法定代表人仲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纪宏,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陆丽要求对被申请人海安含融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在本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陆丽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其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丽撤回对被申请人海安含融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陆丽负担。审判长 许金海审判员 吴广华审判员 何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伯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