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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鲁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5月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小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娄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