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沂源县成业担保有限公司、赵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成业担保有限公司,赵峰,宋成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成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健康路北首瑞祥建材商场四楼。法定代表人:何传利,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峰,男,1979年4月23日,汉族,沂源县山水一城12号楼东单元2楼西户。被执行人宋成利,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峰、宋成利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6267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峰所有的鲁C/×××××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自2015年5月13日-2017年5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朝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蓝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