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一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霍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霍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谷跃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