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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夕峰与潘来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夕峰,潘来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164-1号原告李夕峰,居民。被告潘来强。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164号民事裁定后,现原告李夕峰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潘来强所有的车辆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潘来强所有的无号牌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