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建平等与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孙忠萍,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659号原告陈建平(兼孙忠萍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9月9日出生。原告孙忠萍,女,1958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小街青龙胡同1号603室。法定代表人丁雪涛,执行董事。原告陈建平、孙忠萍与被告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简称洪源假日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源假日公司经本院传唤,逾期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09年5月初,二原告接到电话被邀请参加宣传活动。5月13日,二原告至宣传场地,被告工作人员反复向二原告推销出国的几种方式,并要求原告办理入会手续,称为二原告设特殊名额,仅需支付8800元。后二原告碍于情面与被告订立了《试用会员合同书》,约定四年内可出行二次,可在规定酒店入住两周,其中一次必须是三亚或普吉岛。因二原告未携带现金无法支付合同款,故被告工作人员随后至二原告家中取走相应款项。次日,二原告电话联系被告的部门经理金×,要求退款。金×要求二原告等待回复。后二原告反复要求被告退款,均被告知需要等待协商并表示退款希望很小。2010年至2012年期间,二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要求退款,均未成功。2012年11月6日,二原告至被告新的办公地要求退款,被拒绝,当日被告为二原告办理延期两年的手续。后因二原告家中琐事,均无暇出游。2014年10月,二原告因被告退款不成,故决定出游并入住被告规定的酒店,但被告客服电话已被告知不存在,二原告至被告办公地,门紧锁无人。二原告联系被告可知的联系方式,均未果。二原告认为,被告虚假宣传,二原告从未享受到被告的任何服务,且被告现已联系不上,无法履行合同内容,二原告订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合同款8800元。被告洪源假日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3日,原、被告订立《北京洪源���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试用会员合同书》(编号HYS2009051301),约定二原告自愿申请购买北京洪源假日的试用会员,承购价格8800元,有效期限四年,自签约之日开始生效起用。二原告在有效期限内,拥有四年二周的免费住宿权益,可使用于所有RCI加盟度假村及酒店标准间(其中一周仅限于中国三亚或泰国普吉岛及苏梅岛)。同时,被告向二原告赠送“港澳双飞礼券”。当日,二原告向被告支付试用会员款8800元。2012年11月6日,被告出具《延期声明》,将二原告的会员权益时间延期至2015年5月12日。经询,二原告称从未享受过被告提供的酒店入住服务,且亦未使用“港澳双飞礼券”。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试用会员合同书》、“港澳双飞礼券”、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洪源假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已查明事实,原、被告订立的《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试用会员合同书》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二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试用会员款,被告应为二原告提供酒店入住服务。现合同期内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双方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期内被告未向二原告提供任何酒店入住服务,二原告亦未使用被告赠送的礼券,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试用会员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建平、孙忠萍与被告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之间的《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试用会员合同书》(编号HYS二〇〇九〇五一三〇一);二、被告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陈建平、孙忠萍试用会员款八千八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龙 琨人民陪审员 汪鹤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