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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金平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启越,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金平,女,汉族,住址:沈阳市胡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 靖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闵 璐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