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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孙秀涛、于安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1)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688-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秀涛、于安花、李思明、李永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秀涛、于安花、李思明、李永余既未履行本院(2014)莒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于安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