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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薛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603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黄风云,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3号,现住法国92区勒麦勒慧列嘎利叶60号(60RUELOUISCALMEL92230GENNEVILLIERS,France)。护照号码:0033617654706。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玲审 判 员  丁莉针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