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薛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603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黄风云,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3号,现住法国92区勒麦勒慧列嘎利叶60号(60RUELOUISCALMEL92230GENNEVILLIERS,France)。护照号码:0033617654706。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玲审 判 员 丁莉针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