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王春琳、郭容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同济大道718号。法定代表人蒋海军。被执行人王春琳,女,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郭容成,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春琳、郭容成其他合同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春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荟锦路33号南城都汇尚园**号房屋(权:)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王春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新乐路**号房屋(权:)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王春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荟锦路**号车位(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