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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与李志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李志海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68号原告: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龙飞,系该所律师。被告:李志海,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志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梁淑妍人民陪审员  许蔚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威罗舜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