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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牛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牛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牛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 栓审判员 龚 向 东审判员 郑 石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