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增金与林宝金、陈吓妹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增金,林宝金,陈吓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82号原告林增金,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宝金,男,汉族,住平潭县。被告陈吓妹,女,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增金与被告林宝金、陈吓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宝金、陈吓妹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金额354900元),并提供自有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林增金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二、对林宝金、林吓妹所有的座落于平潭县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爱心审判员 任魁钰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陈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