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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增金与林宝金、陈吓妹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增金,林宝金,陈吓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82号原告林增金,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宝金,男,汉族,住平潭县。被告陈吓妹,女,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增金与被告林宝金、陈吓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宝金、陈吓妹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金额354900元),并提供自有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林增金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二、对林宝金、林吓妹所有的座落于平潭县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爱心审判员  任魁钰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陈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