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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骆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骆某,男,居民。被告丁某,女,居民,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秋波审 判 员  陈红霞人民陪审员  岳忠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子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