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天商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庞卫东与庞卫东、叶再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庞卫东,叶再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836号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5号。代表人:余红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柴世宪,系原告职工。被告:庞卫东。被告:叶再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诉被告庞卫东、叶再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以被告叶再挺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国良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人民陪审员  周兴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