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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杨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杨某乙。被告滕某(又名滕兆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以被告滕某下落不明、传票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宫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