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荆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370号原告荆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荆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荆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管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奋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