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飞与河南省亚太新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河南省亚太新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092号原告刘飞,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6604030035,住郑州市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7号院5号楼51号。被告河南省亚太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国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诉被告河南省亚太新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