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执复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鸿斌与韩士红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复字第00311号申请复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张鸿斌,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原案被执行人韩士红,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张鸿斌申请执行韩士红一案,申请复议人张鸿斌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执异字第0190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相关问题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执异字第01902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鸣审 判 员 金星代理审判员 高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