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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执复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鸿斌与韩士红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复字第00311号申请复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张鸿斌,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原案被执行人韩士红,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张鸿斌申请执行韩士红一案,申请复议人张鸿斌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执异字第0190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相关问题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执异字第01902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鸣审 判 员  金星代理审判员  高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