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伊通公司申请长春陆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伊通公司,长春陆陆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伊通公司被执行人长春陆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伊通公司申请长春陆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长春陆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伊通公司案款19148.0元,承担执行费139.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长春陆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南执字第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韵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