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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茂鸿,张洪丽与被执行人巩莱贤,刘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茂鸿,张洪丽,巩莱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周茂鸿、张洪丽。被执行人:巩莱贤,刘展。申请执行人周茂鸿、张洪丽与被执行人巩莱贤,刘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巩莱贤,刘展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茂鸿、张洪丽申请执行标的24788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3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