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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陆云平与汪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云平,汪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双方当事人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94号原告:陆云平。被告:汪学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云平诉被告汪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云平于2015年5月13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云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学龙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云平撤回对被告汪学龙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陆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