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陆云平与汪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云平,汪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双方当事人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94号原告:陆云平。被告:汪学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云平诉被告汪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云平于2015年5月13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云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学龙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云平撤回对被告汪学龙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陆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