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长春斯纳欧软件培训学校与徐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斯纳欧软件培训学校,徐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393号原告:长春斯纳欧软件培训学校,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2888号。法定代表人:柴丽,校长。被告:徐强,男,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斯纳欧软件培训学校诉被告徐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斯纳欧软件培训学校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斯纳欧软件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长春斯纳欧软件培训学校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