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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立东与孙鹏、朝阳鹏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东,孙朋,朝阳鹏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杨立东,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胜利乡西沟门村*组****号。被执行人孙朋,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朝阳鹏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长江路六段二号。法定代表人孙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立东与被执行人孙朋、朝阳鹏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程(试行)》第128条第(4)项、第130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由朝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云峰审判员  胡文涛审判员  白晓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