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祖某某与祖某某、祖某某、祖某某、祖某某、祖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祖XX,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富裕县富裕镇三社区五委4组。被执行人祖XX,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红岗东巷作业小区374号。被执行人祖XX,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富裕县富裕镇一社区一委6组。被执行人祖XX,女,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裕县富裕镇三社区三委1组。被执行人祖XX,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富裕县富裕镇交警队家属楼。被执行人祖XX,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富纺委华厦1栋12号,本院在执行祖XX与祖XX、祖XX、祖XX、祖XX、祖XX继承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祖XX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海欧 更多数据: